在现场,执法队员发现,一处砖混结构的房屋赫然矗立在庭院内。经测量,该房屋占地面积达30平方米。面对执法队员的询问,该业主并未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表现出不配合的态度。鉴于此,执法队员对其进行了详尽且深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明确指出,业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违法行为实事清楚、证据确凿,最后告知其搭建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在执法队员的耐心教育和法律的强大威慑下,该业主逐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作出了立即采取行动进行整改的承诺。在后续的复查中,执法人员确认该业主已经按照要求将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完毕。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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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王利敏
编辑:松江区融媒体中心洞泾镇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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