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24〕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和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项目管理价格形成机制,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到2025年年底,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新机制基本定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更加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明显优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宏观管理的价格总量调控机制
1.合理确定调价总量。制定价格总量调控的具体规则和指标体系。各盟市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收入)作为历史基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医药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相关因素,科学确定增长系数。调价总量限当年使用,未用完的不累计到下年度。(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按职责分工配合部门,下同)
2.统筹平衡总量分配。制定通用型项目、复杂型项目、专项价格调整的总量分配规则,重点向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等薄弱学科项目倾斜,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偏高的检查检验等项目价格,允许按照降价幅度和服务量测算的金额扩大调价总量。(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
1.通用型项目价格形成。将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和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高的项目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建立通用型项目调价规则,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按照“聚类、轮动、必要、会商”和“高价格低涨幅、低价格高涨幅”的原则,由自治区统一确定最高政府指导价。(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2.复杂型项目价格形成。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项目均按照复杂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对复杂型项目,构建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充分参与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报价规则,规范报价程序,探索“自治区统筹、上下协同、先总后分、盟市联动”两轮报价模式,由医疗机构自主提出价格建议,在规则范围内形成拟调项目价格。按照经济性因素、政策性因素及医疗机构共识度确定有效报价项目的优先次序,在调价总量范围内将排序靠前的有效报价转化为政府指导价。优先将难度大、风险高的手术类等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3.特需和新增项目价格形成。制定特需服务项目目录,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根据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并报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备案。价格应与医院等级、专业特色、功能定位相匹配,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并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1.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参照收入和价格指数动态调整。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要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每两年开展一次动态调整评估。(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
2.复杂型医疗服务价格经综合评估定期调整。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动态调整集成医务人员个人能力、医疗机构技术支撑、经济社会及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医疗机构运行情况、患者和医保承受能力等多个维度指标,科学设置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制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一次动态调整评估,当综合评估总分达到触发标准时,启动调价。(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
3.对重点工作或专项任务实行专项调整。为配合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重点工作,以及国家医保部门统一部署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专项任务,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实行价格专项调整。(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4.支持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注重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促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专科联盟、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和三级医院对口帮扶等优质资源向基层延伸。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化管理,对于重点引进的输出医院医疗服务,做好价格项目和收费项目的本地化对接;无法按现有价格项目对接、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开辟绿色通道 ,简化申报流程。“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区域中心所在地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政策。(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四)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
1.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标监测。通过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定期监测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患者负担能力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评估上年度调价方案测算值与实际运行的契合度,为下轮调价方案制定提供依据。对价格矛盾突出、比价关系明显不合理的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范围。(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定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全面掌握全区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密切跟踪通用型项目、复杂型项目分类形成机制落实情况。统一数据口径,确定重点指标基线水平,定期评估价格调整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负担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的影响,定期评估统筹区域间、学科间比价关系。科学运用评估成果,与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挂钩,支撑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稳定高效运行。(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
3.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稽查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和定价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考核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执行价格政策、优化收入结构、规范服务行为等情况。稽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信用评价、基金监管等挂钩。(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
(五)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
1.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坚持服务产出导向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及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分类整合完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优化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对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加强技术规范和价格规范的协同配合,简化受理流程,加快受理进度,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优先通过现有价格项目兼容方式支持创新,快速回应医疗机构合理收费需求。对资源消耗大、价格预期高的新增价格项目,开展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经综合评估,将符合条件的新增项目及时纳入通用型项目或复杂型项目管理。(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3.探索并推进“技耗分离”工作。采取集中采购、谈判议价等方式,降低临床使用量大、价格虚高、矛盾突出的医用耗材的采购价格,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占比,探索部分检验、检查、手术和治疗项目“技耗分离”,减轻患者就医负担,进一步体现技术劳务价值。(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价格管理支撑体系
1.明确价格管理权限。自治区统一遴选拟调项目范围,制定价格基准和浮动幅度,各盟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医保基金、医疗水平等指标,确定拟调项目及价格。(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2.完善调价规则程序。原则上以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基准实行分级定价,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之间价格梯度差控制在10%左右。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各盟市的调价评估结果及拟定的调价方案,需报送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3.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搭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子系统,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监测,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实现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信息共享。(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二)统筹推动配套改革
1.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医务人员薪酬阳光透明,严禁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薪酬与科室、个人业务收入直接挂钩。按照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好医疗服务价格与支付政策协同,价格管理总量调控和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协同。建立健全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制度。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模式,加强日常监督,在考核基础上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推进医用耗材全部挂网采购,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强化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3.落实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进一步健全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机制。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等政府投入。加大对中医(蒙医)、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防治、妇产和儿童等专科医疗机构的政策倾斜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4.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加快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价格管理格局。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按医保协议管理。(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组建专家咨询团队,提供智力支撑。做好宣传培训,开展调价事前评估、事中监测、事后考核,主动化解风险。(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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