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汽车置换更新政策的吸引力,促进汽车消费,11月13日,省商务厅下发《关于提高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的通知》,对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进行全档位再提高,具体如下: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5000元,较之前增加1000元;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较之前增加4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15000元,较之前增加7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8000元,较之前增加5000元。
(二)新购车辆为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较之前增加1000元;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较之前增加3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12000元,较之前增加5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6000元,较之前增加5000元;
补贴标准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均按新标准予以补贴。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按新标准补齐差额。
《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复审:李思文
终审:王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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