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
近年来,有不法分子见利忘“法”,将犯罪的双手伸向了老百姓的餐桌上,收购销售明知为来源不明、检疫证明虚假的病死猪肉,以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高州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对该类违法行为坚持严厉打击,同时以案释法,用司法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何某永(已判刑)的猪肉来源不正常、检疫证明是假的情况下,仍通过其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向何某婵(已判刑)账户转账人民币230.6860万元购买病死猪肉并运至全国多地进行销售。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郭某忠(另案处理)的猪肉来源不正常、检疫证明是假的情况下,仍通过其和妻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向郭某忠、赖某英(另案处理)转账人民币99.958万元购买病死猪肉并运至全国多地进行销售。
裁判结果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30.644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以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到正规市场或超市采购猪肉,注意猪肉身上是否有检验检疫章,切勿贪小便宜采购来源不明的病死猪肉。
养殖户遇到病死猪时,应当送交当地的无害化处理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勿为谋取不法利益或挽回损失,买卖加工病死猪,此类行为是触犯刑法的。
一旦发现周边有无证加工窝点从事制售食品违法犯罪现象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共同为食品安全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