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兼职呀?”“大学生在线求兼职。”……大学生想趁着空闲时间做兼职赚取零花钱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小严来说,如果再给他一次选择的机会,他绝对不会做那份轻松且来钱快的兼职了,正是这份兼职,竟让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小严是青海某大学在读本科生。今年7月的一天,小严被一则线上推广的兼职广告吸引。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小严拨通了招聘广告上的电话。
“同学,这份兼职工作不需要工作经验,马上就能上手,按单拿提成,你感兴趣吗?”
“工作内容是什么?”小严回复。
“你加我的微信,可以详聊。”
随后小严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王星,他告诉小严,这份工作需要小严使用新注册的微信账号,然后根据他提供的手机号添加微信好友。每次添加好友前,王星都会提供模板让小严更改微信昵称、头像、朋友圈背景以及所属地区,然后再用特定的话术将新添加的好友推给王星,小严每成功为王星添加一个微信好友就会得到相应的提成。
“这样做是为什么呢?”小严提出了疑问。
“具体的你就不用管了,你只负责添加陌生人就可以了。”王星回复道。
小严被这套兼职工作轻松、收入可观的说法所诱惑,开始了自己的兼职工作……在根据王星提供的手机号成功添加好友后,再使用话术引导对方添加王星微信。
“滴滴、 滴滴……”
另一边,正在找工作的张科收到了一条微信添加好友申请,对方自称是某国企单位领导。张科通过好友申请后,对方表示这个微信账号是生活号,不太方便聊工作,让张科添加他的另一个微信号。
此人正是小严,在小严的诱导下,张科添加了王星的微信。
王星立即发起微信视频聊天,接通视频后,张科看到对面确实是某国企单位办公场所,但视频画面一直晃动,持续15秒后对方挂断了视频通话,同时以信号不好为由继续同张科打字聊天。
之后的一个月里,这位领导以项目转款需要新的银行账户为由,从张科处索要到他的银行账户及密码,又虚构延迟转账凭证,以急需资金为由要求张科先行垫付,以此骗取张科120万元。
直到有一天,小严接到张科微信电话,说自己被骗了,要求还钱,小严这才意识到自己很有可能参与了诈骗活动,随即主动到公安部门自首,到案后小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从中获利440元。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严在此过程中,为犯罪分子后续诈骗行为提供前期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诈骗犯罪中起帮助、辅助作用,未参与分赃,获利较少,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定小严为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小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小严向被害人继续退赔经济损失;追缴被告人小严违法所得44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