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变化与你有关!新《学位法》即将施行!

文摘   2024-12-18 09:49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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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
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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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文






《学位法》共7章45条,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学位法》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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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内容解读




一、学位申请的部分新变化



1.学位类型的丰富


《学位法》明确了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这一变化丰富了学位类型,使得学位授予更加多元化,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


2.学位授予资格的明确


《学位法》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对自主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作出规定。这一变化使得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学位授予资格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同时也增强了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


3.学位授予条件的细化


《学位法》构建了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不同的要求,明确并细化了授予条件。同时,根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这一变化使得学位授予条件更加具体和细化,有助于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


4.学位授予程序的完善


《学位法》完善了学位授予程序,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这一变化使得学位授予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助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


5.学位质量保障的加强


《学位法》要求加强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对博士学位质量保障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生导师、博士生的责任。规定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这一变化加强了学位质量保障,有助于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


6.学位申请人权益的保护


《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这一变化保护了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提高学位授予的公正性。




二、相关问答详解



1.学位工作的根本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学位法》第三条规定,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这是学位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落实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要求的根本保证。第三条同时规定了学位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原则。


2.学位工作体制是什么?


学位法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工作体制。一是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前者在后者设立办事机构。二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分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三是明确行政管理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在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管理的同时,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相关事项。


3.《学位法》对学位授予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学位法》进一步完善了学位授予条件。一是规定基本要求。明确了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强调应当达到相应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二是突出分级分类。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分别明确授予条件;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分别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两类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其中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三是鼓励特色发展。考虑到我国学位授予单位类型、层次、办学水平和特点各不相同, 《学位法》在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给予学位授予单位更多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时,要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履行学位授予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开发布实施。此外,《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正式实施
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也是对学位制度完善
与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推动
我们期待《学位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
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来源 | 微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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