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刘某受处罚

幽默   2024-10-26 22:33   辽宁  
近日,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转办函,函告当事人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宁波市公安局确定构成犯罪,但决定不予起诉,要求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

据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刘某从姜某处共购进“韩国处方减肥药”21份,货值金额为10460元。刘某个人食用15份,赠予其表姐冯某4份,未收取费用。2021年10月卖给微信名为“小焦”的网友1份,价格为900元。同月,卖给曹某1份,价格为550元,涉案产品没有剩余。当事人刘某销售的“韩国处方减肥药”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均检测出麻黄碱及咖啡因成分。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450元,违法所得为1450元。2023年4月27日,当事人刘某向宁波市公安局缴纳违法所得450元。
接到案件线索后,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其认罚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并且该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减轻处罚。

诚信经营,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每一位食品从业人员的基本准则。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依法查处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来源: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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