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自治区《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2014]2号)第四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二手房交易契税按照政策规定征收,契税税率超出1%的部分有各财政给予补贴”的规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1.补贴对象: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进行二手住房交易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2.补贴标准:以二手住房交易纳税人提供的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契税完税凭证为依据,超过契税税率1%的部分,为补贴金额。
(二)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15]1号)规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1.补贴对象:在2015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在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集资建房。
2.补贴标准:以购买新建住房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为依据,超过缴纳契税税额按契税税率1%计算的部分为补贴金额。
(三)根据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14号)规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1.补贴对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在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签订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现房合同),并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增量房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购买二手住房的纳税人。在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二手住房,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存量房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2.补贴标准: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人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为依据,按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予以全额财政补贴。
二、不退税范围
1、已递交资料办理过契税补贴业务,重复递交资料的;
2、集资建房、公寓、商铺不在退税范围;
3、不在文件规定补贴时间范围内的,不予补贴;
4、不在伊州区不动产中心备案的房产;
5、十三师范围内的房产。
三、办理补贴需要提交的资料
1.新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二手房房产证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发票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伊州区住建局财务室(建设大厦903)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
下午15:30-19:30
联系电话:0902-2233089
来 源:伊州零距离
编 辑:屈艳花
审 核:刘琼珂
终 审:王慧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