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作为财富管理信托的一个类别。在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行业实操和落地案例甚少。究其原因,遗嘱信托在业务实践方面存在较多的复杂性与操作难点。本文将从遗嘱信托的定义、特征、优势、设立条件及信托公司操作方面探讨遗嘱信托的展业思路与应对方案。
早在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时,信托法即对遗嘱信托作出前瞻性的设计,信托法明确规定在遵守继承法的前提下,可以设立遗嘱信托,为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2019)沪02民终1307号),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认可遗嘱信托的效力,并在裁判要旨中明确“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明文提出设立信托,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遗嘱内容具备信托关系法律特征的,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认定构成遗嘱信托”。此案例也被列入上海高院发布2023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对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均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此后2021年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继承制度,为遗嘱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支持。
在2023年中国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遗嘱信托作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中的一个业务品种。定义如下:“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在遗嘱及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确遗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由以上定义可知,遗嘱信托具有以下特点:一、委托人为单一自然人;二、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为遗产管理与规划;三、委托人在遗嘱中包含设立信托及遗产管理规划的具体内容;四、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五、信托管理内容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
从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来看,设立信托至少需要确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应当参照民法典对遗嘱继承人的规定和信托法关于受益人的范围确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综合上述规定,遗嘱信托相较于家族信托、家庭信托等财富管理信托,其受益人范围更加广泛,不局限于亲属,可以是其它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生前保留对财产的控制与所有权
遗嘱信托是自然人委托人在身故后用遗产设立的信托。相较于生前信托,遗嘱信托在自然人身故、遗嘱生效后产生信托财产的交付义务。委托人在生前仍可以保留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现阶段我国居民家庭的资产类型以不动产为主,信托非交易过户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尚不完善,以不动产设立信托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费成本。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既保留委托人生前对财产控制权、使用权的现实需要,也可以实现身后的财产的规划、传承与安排。
2、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自然人的遗嘱自由得到更大程度的扩张,充分保障遗嘱人去世后其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的贯彻落实,体现对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最大尊重。委托人可以灵活安排遗产分配。遗嘱信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对遗产进行个性化的分配安排。遗嘱人可以设定受益人范围以及不同的受益条件和分配方式,如按照受益人的年龄、学业、事业发展阶段等进行分配,确保遗产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有效避免“败家”,从而实现对继承人的教育,实现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双重传递。
3、财富规划与传承
遗嘱信托可以实现财产安全隔离,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遗嘱信托的财产与受益人的其它财产,由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为提供全面、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确保遗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避免因继承人缺乏管理经验或能力而导致财富的挥霍或流失。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信托财产可以实现保值增值,为家族财富的长期传承提供稳定的保障。
4、隐私保护避免家族纷争
与遗嘱公开不同,遗嘱信托具有一定的保密性。遗嘱信托的内容通常不需要向公众公开,只有相关的受托人、受益人和必要的法律机构等知晓其中的具体安排,能够更好地保护遗嘱人的隐私以及家族的内部事务不被外界过多知晓。
5、实现慈善意愿与持续公益支持
遗嘱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将部分或全部遗产用于支持特定的慈善事业或公益项目,如教育、医疗、环保等,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慈善愿景。
与一次性的慈善捐赠不同,遗嘱信托可以实现对慈善事业的长期、持续支持。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管理和投资,将所得收益持续用于慈善项目,为公益事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1、遗嘱合法有效
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遗嘱内容真实合法: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遗嘱中对遗产的处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遗嘱形式符合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形式众多,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结合《信托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因此,不能通过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设立遗嘱信托。可以采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的形式设立遗嘱信托,遗嘱的形式要件应符合民法典的具体要求。如公证遗嘱需由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2、信托目的合法
设立信托,应当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如财富保护与传承、保障特定受益人的生活、支持慈善事业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能设立信托。例如,不能以逃避债务、隐匿非法财产等为目的设立遗嘱信托。
3、有合法且确定的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必须为合法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来源合法。如果信托财产涉及到违法所得或者被认定为非法财产,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信托无效。
信托财产具有确定性,遗嘱中应当明确指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和种类。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无法设立信托。
4、指定受托人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受托人,也可以委托他人选任受托人。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遗嘱人也可以在遗嘱中体现受托人的选定机制。
5、有确定的受益人
遗嘱信托应当有确定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立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明确写明受益人或至少明确受益人的范围以及具体的选定规则。
1、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
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关系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何时开始履行受托人责任的问题。理论界对此有三种观点,分别为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信托受托人承诺信托时生效、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时生效。
本文采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信托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由于遗嘱的性质为死因行为,遗嘱中已包含设立信托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遗嘱信托也应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信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信托法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 ,受托人是否承诺信托,并不影响遗嘱信托的效力,只不过要解决由谁担任受托人的问题。
从委托人角度来说,立遗嘱阶段委托人可以充分考量评估信托公司的背景、实力与管理经验,与信托公司充分磋商,在遗嘱中指定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防止身后无人担任受托人的风险。从信托公司实操角度,遗嘱是体现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唯一文件,遗嘱的形式和具体内容不仅关系着遗嘱人能否实现其设立信托的目的,更关系着信托架构的稳定性和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信托公司应尽早介入,参与到整个遗嘱信托的架构设计中,与律师、公证机关等协同配合,完善信托方案与各方职责边界。
2、遗嘱信托范围内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用于偿债?
遗嘱信托生效后,信托财产应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实现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但在遗嘱人死亡后、财产转移至受托人之前,这部分财产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是否能用于清偿债务?
遗嘱信托于立遗嘱人身故时生效。遗嘱信托中的财产,即使尚未完成交付,但遗嘱信托已经生效,受托人已经开始履责,财产未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仅仅是时间问题,该部分财产应不属于被继承遗产的范围,该部分财产也无需先用于清偿遗产债务。
但假如遗嘱人的债权人对遗嘱财产提出了挑战,该如何处理?建议在设立遗嘱信托时,充分评估置入遗嘱信托的财产范围。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设立信托。
3、遗嘱中的必留份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避免遗嘱信托侵害到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立遗嘱阶段应对继承人作出全面梳理,为此类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由于遗嘱信托属于对未来财产管理和安排,各继承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建议在信托架构中为受托人或者监察人保留增加特定受益人的权利。
本文作者:中粮信托良益研究、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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