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龙海谢某某,罚款10000元!

时事   2024-11-08 16:42   福建  

今年以来,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严厉打击海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共查获各类违法违规船舶15起。现筛选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规范标写船名号

基本案情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东碇岛附近海域对正在进行单船拖网作业的钢质渔船琼三亚渔7***8登临检查。经调查发现该船未安装北斗示位仪,左右舷均未规范标写船名号。该船核定的作业场所为C3渔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在福建省海域东碇岛附近海域,位于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线第四点和第五点之间向内陆一侧(C2类渔区)进行单船拖网作业。

查处结果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40450元。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未规范刷写船名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800元

案例二:擅自拆卸固定式北斗示位仪

基本案情

龙海区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在某渔港内的一艘乡镇船舶上,发现一台疑是“闽*渔63***”船(船长:7.23米,属小型渔船)所有的渔船北斗示位仪,随即对“闽*渔63***”船进行登船检查。经查,谢某某此前未向渔业部门报备,擅自拆卸该船固定式北斗示位仪,放置于某渔港内的一艘乡镇船舶上。

查处结果

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谢某某擅自拆卸渔船安全救助终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不服从渔业生产秩序管理行为

基本案情

经排查,闽云渔养6***1船协议买卖给诏安籍沈某某,至今未办理船舶过户手续,属“异地挂靠”渔船,该船长期在广西北部湾海域活动,未返回船籍港接受安全检查。云霄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向闽云渔养6***1船舶经营者沈某某书面送达《通知书》,要求该船返回船籍港云霄进行安全检查,但船长郑某某仍将该船停泊于广西北海市外滩港外海域,逾期未返回船籍港接受安全检查。

查处结果

闽云渔养6***1船逾期未返回船籍港接受安全检查,船长郑某某不服从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郑某某(闽云渔养6***1船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本文来源: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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