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车主: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杜绝问题车辆上路,彻底消除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对16辆机动车予以公告。请车辆所有人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办证大厅核实(车管所电话:0851-24623555)。公告期满后,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并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