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发生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相关人员以及对手方相关人员是内幕交易风险高发群体。随着对内幕交易打击力度加大,很多市场主体对内幕信息有所认知,但仍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本文梳理了以下三方面实践中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易产生理解偏差的内容,希望能帮助提升认识,避免因未知而违法。
一是内幕信息并不局限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最终方案。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往往会同时或者先后接触多个潜在合作对象,最终方案经常是在对比多种方案后择优选取的。对于过程中已经实际启动但最终没有成为最终方案的相关事项,根据内幕交易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司法实践,其被视作内幕信息的一部分。即内幕信息并不局限于最终方案,而是将所有的具体方案概括性的认定为一个内幕信息。例如,某上市公司拟购买重大资产,在考察标的过程中一家潜在标的公司的相关人员知悉了这一内幕信息并进行股票交易,虽然该公司并未入选最终方案,但上述交易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二是内幕信息形成时并不必然要求信息已达到确定的程度。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即相关事项已经开始动议、筹划,内幕信息既已形成。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内幕信息形成的时点往往并非合同签订、最终方案获批等时间节点,而是在更早的动议、筹划阶段。例如,某上市公司拟收购一家标的公司股权,双方通过线上会议进行了初步交流沟通,后续又经面谈、实地考察、核心条款谈判等过程并签订框架协议,后上市公司对该事项进行公告并停牌。协议签订前有相关人员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最终被认定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内幕信息不晚于双方首次线上会议时形成。
三是因故终止的重大事项可以构成内幕信息。实践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形势变化等原因终止实施的情形并不少见。在此情况下,虽然相关事项因故未能实施,但只要该事项在当时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即构成内幕信息。例如,某上市公司公告筹划收购一家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后因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东之间就标的公司估值等条件无法达成一致,不再将该标的作为重组方案并进行了公告,最终上述收购事项被认定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打击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上市公司应对此提高认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高度关注关键少数的主体风险,组织学习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人员应当摒弃通过内幕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错误思想,同时避免因对内幕信息的错误认识而触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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