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链接】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蒲玥凝
初审:张 权
复审:高海宇
终审:吴宪朋
往期回顾
01 |
02 |
03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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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蒲玥凝
初审:张 权
复审:高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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