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单位应当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官兵和人民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军队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 军队机关、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进行核实调查。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权办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部队建设和发展的,应当予以采纳并及时向信访人反馈情况。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军队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办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告知被检举、控告的机关、单位和人员。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办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在调查核实后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可以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规定进行调解,或者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协助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解决的,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办理的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有关机关、单位不再受理。第二十八条 军队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地方有关机关、单位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协调有关政法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对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信访人,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做好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第二十九条 战时,有关机关、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时效。对可能影响作战行动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影响作战行动、但涉及任务部队的信访事项,经上级机关、单位批准后可以延期办理,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不能延期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信访事项,任务部队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上级机关、单位可以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为开展信访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结合实际设立信访接待场所,做好信访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推动信访工作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可以根据需要,吸纳军队或者地方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等专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督导督查,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对久拖不决、官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应当列入重点督查范围挂账督办。第三十二条 各级信访工作业务部门发现未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以及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因信访工作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信访工作业务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第三十三条 军队机关、单位和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三十四条 军队机关、单位和人员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二)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军队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对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五)对可能影响部队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六)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损害军民关系、官兵关系的;(七)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告知被检举、揭发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的;(九)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情形的,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