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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现将《台安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予以公布,并启动2025年度我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
二、申报主体
全县范围内符合《台安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界定标准,应当主动申报。
三、申报途径
台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北外环路)联系电话:4866622,可事先沟通,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递交申报材料。
四、申报内容
对照《台安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填写《台安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请于申报同时将《台安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章)报台安县消防救援局。
五、申报要求
凡是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2024年度已确定为重点单位的无需重新申报。
如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9日
台安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3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具有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二)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七)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八)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九)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同一建筑内有多种业态组合的,凡任一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整栋建筑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本标准由台安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编辑:丁宇 王婷婷 张晶媛
校对:李家龙 杨阔 柏翠
审核:王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