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西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藏财科教〔2024〕47号),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组织凝练,现将西藏自治区2025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5个类别。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组织申报。在组织申报时,应以项目形式按指南要求进行申报,须覆盖相应项目指南方向要求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除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外其他项目类别不设立课题,同时由牵头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二)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三)本通知所附项目申报指南涉及的项目均采用一轮申报程序,具体要求如下。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xizangsti.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3.推荐单位要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统一报送。4.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中,重大科技任务类须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现场答辩。(一)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西藏藏医药大学、西藏农牧学院、西藏职业技术学院、自治区农牧科学院、自治区地勘局由单位自行负责审核推荐;(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三)在藏央企,由单位自行负责审核推荐;区属国有企业,由自治区政府国资委负责审核推荐;(五)区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等负责审核推荐。同一个申报单位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推荐,不能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从申报单位的科研条件、制度建设,申请人与参与人资格、研究水平、科研诚信、信用记录,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研究的科学伦理等方面进行审核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一)申报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藏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参与单位应为国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申报项目的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二)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在限制申报项目期的人员和逾期未报送项目验收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或参与人申报本年度项目。(三)重大科技任务类项目的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的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其他类别项目的参与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法人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应承担主要科研任务并具有相应的能力,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四)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个指南方向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项目。(五)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六)申报重大科技任务,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资格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申报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职称资格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申报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所有项目负责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七)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其研究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究方向一致。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得申报。(八)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申请人、项目名称和申报经费。(九)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引导资金重大科技任务类项目每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每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类项目每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每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类项目每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二)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西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藏财科教〔2024〕47号)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三)由企业承担的项目,原则上自筹资金与引导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类项目,只能由区内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基地依托单位进行申报。同时,须注明创新基地名称。(五)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4),应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应明确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载体和场景,推动科技成果在西藏转化应用。(六)项目研究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如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生物资源等须事先审查报批的科研活动,由申报单位事先依法依规履行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予立项。(七)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1.自筹资金承诺证明。单位出具的承诺证明,应明确自筹资金额度、来源和到位时限等;2.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能够体现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研发投入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3.联合申报协议。合作协议应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产权归属等;4.西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文献或样品检测报告等);6.牵头申报单位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一)网上填报。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不接收纸质材料,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请项目申报人和各单位按要求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xizangsti.cn/)申报、推荐项目。申报材料所需的附件,全部以原件的电子扫描件上传。 (二)组织推荐。系统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00。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8:00前,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统一出具“推荐单位承诺书”和“项目推荐汇总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逾期不予受理。(三)附件获取。请项目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xizangsti.cn/)注册并登录单位或个人账号,在线获取本通知的全部附件材料。技术支持单位: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科技信息中心附件:1.西藏自治区2025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4.西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获取。请项目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xizangsti.cn/)注册并登录单位或个人账号,在线获取本通知的全部附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