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住宅电梯!抚州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政务   2024-11-04 14:04   江西  

公开征求《抚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意见建议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抚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修改意见、建议,并注明“抚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立法征求意见”字样。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12月5日。

通信地址: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44000)

联系邮箱:fzsrdfgw@163.com

联系电话:0794-8289591


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11月4日


抚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住宅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是指住宅楼(含商住楼内的住宅)安装使用的公用电梯。

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规定;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江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对电梯质量安全实施信息化监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电梯选型配置、机房、井道、底坑、导轨安装基础和救援通道等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扰乱乘坐秩序、妨害运行安全等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电梯事故处置。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信号有效覆盖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等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电梯制造安装、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或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教育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应当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

第七条【电梯保险】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鼓励、支持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运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维护保养等保险产品服务。

第八条【选型与配置】电梯选型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通讯、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

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住宅电梯选型设置及建筑配套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

第九条【土建质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组织电梯土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

第十条【安装智慧电梯系统、机房配备温度调节装置,机房、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建设单位应当为新安装的电梯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监测、实时通话、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接口。鼓励使用单位为在用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乘用人的个人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为新安装电梯的机房配备满足电梯安全运行所需要的温度调节装置。鼓励使用单位为在用电梯的机房配备满足电梯安全运行所需要的温度调节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安装的电梯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并确保有专人24小时接听通信电话。通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工作。

第十一条【加装电梯规定】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通过自建、共享等模式加装电梯,探索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筹集来源多元化。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等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电梯所有权人】业主是住宅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住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小组】鼓励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提出、讨论、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电梯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和电梯保险投保等事项。

第十四条【文明乘梯】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安全乘梯规范,文明乘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超过核定载重量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或者强行阻挡其正常关闭;

(三)拆除或者破坏电梯安全标识、救援标识、零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便溺;

(五)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六)携带犬只乘坐乘客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七)使用电梯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

(八)其他影响电梯使用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发现乘用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是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对住宅电梯使用安全负责。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共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职责】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三)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手续和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申请;

(四)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救援服务的联系通畅;

(六)在电梯显著位置规范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电梯使用管理人名称和联系电话、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等,并保持完好;

(七)保持电梯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八)保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

(十)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一)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隐患通知后,应当立即停用电梯,采取围蔽、警示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组织检查修复,并公告停用原因和时间;

(十二)在电梯内安装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十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维保单位义务】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具备相应资质,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

(二)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修理后投入使用的电梯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内容、时间、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服从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应急指挥调度;

(六)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维护保养人员实施救援。电梯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位于其他区域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

(七)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修理;

(八)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九)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按需维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推进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根据法律、电梯维护保养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电梯的安全风险状况,确定电梯的维护保养项目和周期,提升电梯维护保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电梯按需维护保养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周期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未经定期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限期办理检验、检测或者修理、改造、报废。

第二十条【电梯评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

(一)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

(二)电梯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

(四)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停用的;

(五)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安全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制造单位设置技术障碍】电梯制造单位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维护保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费用筹集】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日常运行、保险等相关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电梯所有权人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电梯所有权人的分账户列支由其承担的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分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

住宅电梯商业广告收入应当定期公布。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修理和保险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分级分类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管信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记录、归集电梯制造、维护保养等单位的责任落实、诚信自律、举报投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梯制造、维护保养等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开展联合奖惩。

第二十四条【举报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和保障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组建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保持电梯专用应急求助电话号码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发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收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援,通知并协助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发生电梯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排险救援,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服从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指挥调度。除不可抗力外,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按规定开展救援,并及时向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报告救援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单位的罚则】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安装智慧电梯系统;

(二)未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房间空气调节器;

(三)在新安装的电梯交付使用前,未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覆盖。

第二十七条【对电梯乘用人的罚则】电梯乘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电梯乘用人使用电梯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拒不听从劝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罚则】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罚则】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转致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抚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现就《抚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截至9月底,我市在用电梯19009台,且每年以近15%的增长率增加,全市15年以上在用电梯共346台,20年以上在用电梯共22台。电梯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生活质量,社会关注度极高。虽然我市电梯安全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受电梯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及电梯使用管理复杂等因素的影响,电梯安全监管面临较大压力。同时,随着时间推移,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数量逐渐增加,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显现,如:电梯维保质量与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应急救援体系有待完善;智慧电梯系统尚待强化等等。这些难点、痛点亟待通过立法破解。

为更好解决电梯安全监管问题,预防电梯事故,切实保障群众乘梯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立法起草工作。

二、总体思路

(一)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住宅电梯管理中存在的诸多不清晰、不到位、不明确问题,规定草案明确了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同时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安全管理前端的选型与配置,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质期等方面作了规定,打牢制度“补丁”,堵住风险漏洞,全力破解管理难点。

(二)坚持目标导向。以提升住宅电梯安全为主线,抓住硬件配置、科技赋能、多元共治等关键要点,规定草案要求新安装的电梯应当安装智慧电梯系统、机房配备温度调节装置,机房、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鼓励在用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规定草案还要求建立业主小组、乘用人文明乘梯、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职责、维保单位维保义务、按需维保规则、检验检测规范、电梯评估等事项,精准施策,倾力疏通安全堵点;

(三)坚持民意导向。紧扣美好生活需求,直面住宅加装电梯、小区电梯管理和电梯应急救援等“急难愁盼” ,规定电梯费用筹集多元化、对电梯制造和维保等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积极回应各方关切,努力消除群众痛点。

三、起草过程

规定草案被列为2024年立法审议项目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通过实地调研(江苏省无锡市、南京市,安徽省淮南市,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抚州市临川区、金溪县等地)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在省内外等地召开了社区、行业、市直机关、市场监管局系统调研座谈会和论证会),咨询电梯安全管理专业人士等形式开展了调查研究活动,充分听取了电梯安全管理中各相关利益方、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议,总结了当前我市在电梯安全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出当前我市在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掌握了我市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堵点,取得了第一手资料。起草小组还系统梳理了国家、省、市(包括兄弟省市)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及大量的理论文章。6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认真听取和采纳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通过理论研究、现实调研、相互借鉴、立法听证等活动,力求从多角度、多维度的完成、完善本次立法起草工作。

7月下旬,市政府批转规定草案至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坚持开门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抚州日报、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点、各县(区)政府、市法律顾问团成员征求意见建议;于8月21日,组织了立法协商会,充分听取市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对各意见建议的梳理吸收,市司法局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9月25日,规定草案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全文不分章节,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电梯安全监管职责,规定了电梯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旨在形成电梯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规定草案还引入电梯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并对电梯安全宣传教育、行业协会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二)坚持源头治理。规定草案要求新安装的电梯应当安装具备多种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机房内应当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应当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为了满足老旧小区业主的电梯加装需要,在总结我市既有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通过自建、共享等模式加装电梯,探索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筹集来源多元化。规定草案明确了制造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以及电梯应当评估的情形。

(三)规范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规定草案参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使用单位的确定方式,同时规定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并详细列举了使用单位的义务。此外,规定草案还就电梯维修、更新的资金筹集作了规定。重申了乘客文明规范使用电梯的要求,并注重吸收了《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四)加强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监管的核心环节,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直接决定电梯故障率高低,为此,规定草案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管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规定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一步杜绝“拎包维保”或者无资质单位开展维保等情形的出现。其次,对维护保养工作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规定草案还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分包、转包,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设置技术障碍,不得将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部件用于维护保养等行为进行了明确。

(五)完善应急处置。规定草案对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依托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整合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救援组织等力量,建立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规定。此外,还对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急救援处置等作了具体规定。

(六)强化监督检查。规定草案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用评价来实施监管,规定了加强电梯安全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电梯制造、维护保养等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开展联合奖惩,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同时还明确了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周期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七)科学设定罚则。结合电梯安全监管实际,在上位法既有行政处罚的基础上,针对建设单位、电梯乘用人、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人员和单位,科学合理地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如: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安装智慧电梯系统,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说明及规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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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周琦  编审赵静波  陈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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