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自2021年3月起在某保险有限公司任销售人员,2024年1月,该公司与肖某某终止了代理合同。自2024年1月起,肖某某通过虚构自己在经营烟花爆竹生意、提供资金给他人资金过桥可获高利息、自己系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帮忙贷款但需客户转款走流水、可帮忙消除征信不良报告等事实,骗取罗某、曾某某、黎某某、邹某某等人共计34.78万元,并将诈骗所得款用于赌博、高消费、偿还债务等。期间,部分被害人发现被骗,多次催促其返还钱款,肖某某为骗取部分被害人的信任及因害怕被害人报案,归还罗某、黎某某等人共计1.4万元。
2024年9月,公安机关民警在一铁皮房内将肖某某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4.7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剩余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面对贷款需求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要被低门槛、高额度等诱人条件所迷惑,要认识到贷款是一种金融行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程序,在选择贷款机构时,要仔细核实其真实性,避免让自己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