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百科   2024-09-19 09:22   北京  







2024年7月22日至23日,西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贵州轿子山顶新煤业有限公司轿子山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煤矿东翼煤柱回风巷一段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交叉风筒接头为垂直巷道安装,当局部通风机向工作面供风时内部挡板自然下垂,备用局部通风机单级运行时通风困难。2024年7月21日早班煤矿对该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进行切换试验时,煤矿未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GB51053-2014)4.3.2(5)要求选择备用局部通风机双级运行,违章作业,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2.煤矿22801备采工作面配电硐室后方煤壁裸露,未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上述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2024年7月25日,经西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轿子山煤矿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由两名执法人员承办。案件承办人对该矿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调查取证笔录,收集了该矿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认定违法事实清楚,第1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轿子山煤矿作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对轿子山煤矿主要负责人臧敬备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第2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轿子山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3日,经法制审核,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同意处罚意见。2024年8月13日,案件承办人向贵州轿子山顶新煤业有限公司轿子山煤矿及主要负责人臧敬备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黔(西区)煤安告〔2024〕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黔(西区)煤安告〔2024〕24号】。该矿主要负责人臧敬备签收文书后,均未进行陈述、申辩,均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4年8月20日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向贵州轿子山顶新煤业有限公司轿子山煤矿及主要负责人臧敬备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西区)煤安罚〔202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西区)煤安罚〔2024〕24号】,该矿主要负责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已执行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罚款账户。区工信局已于2024年9月14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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