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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经肇源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4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肇源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事宜公告如下:
一、设施情况
(一)东山烈士陵园。位于肇源县城东四公里五肇路北侧200米的四方山上,系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
(二)东北抗日联军第三路军第十二支队敖木台战斗战迹地(敖木台战役纪念地)。位于肇源县二站镇新发村南百米处、松花江江堤公路道北,系省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
(三)赵希程烈士墓。位于肇源县二站镇希程村南0.5公里,系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二、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肇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管理责任单位:肇源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肇源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肇源县二站镇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敖木台战役纪念地和赵希程烈士墓履行属地保护管理责任
三、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一)东山烈士陵园。文物本体范围为东山烈士陵园围栏内(东南部分取直线),面积69804平方米;保护范围以文物本体范围边线向外延伸5米,面积75706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以文物保护范围北边线、西边线、东边线向外各延伸50米,南侧以文物保护范围南边线外延至围栏与居民地合围区域,总面积114824平方米。
(二)东北抗日联军第三路军第十二支队敖木台战斗战迹地(敖木台战役纪念地)。烈士墓冢为文物本体,面积13.58平方米;保护范围以烈士墓冢中心为核心点,向西北4.5米、向东南23.5米、向东北和西南各15米,形成边长分别为30米和28米的长方形,面积84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以文物保护范围边线向东北和东南各延伸20米、向西北和西南各延伸10米,总面积3500平方米。
(三)赵希程烈士墓。以烈士墓中心为文物本体核心点,向东北和西南各17.5米,向东南和西北各10米,形成边长分别为35米和20米的长方形文物本体范围,面积700平方米;保护范围以文物本体边线向四周各延伸10米,面积2200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以文物保护范围边线向四周各延伸10米,总面积4600平方米。
四、保护要求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禁止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安全,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肇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