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扬州一餐饮店被查!还有……

民生   2025-01-29 19:40   江苏  



2025年春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的价格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扬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突出监管重点,聚焦酒店宾馆、餐饮饭店、商超、停车收费、线上平台等领域,严厉打击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公布6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邗江区某酒店

客房价格虚假比较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推销客房住宿服务时,注明了房型名称和销售价格,同时在多款房型的销售价格旁注明了划线比较价,但未说明划线比较价的意义。经核实当事人设置划线比较价前7日的历史订单记录,均未有以划线比较价成交的历史记录,且实际成交价均低于划线比较价。

02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所指“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邗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整改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当事人标高客房价格被比较的划线价,与当前销售价构成强烈对比,使消费者误以为当前销售价优惠很大,诱导消费者到店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能警示酒店宾馆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履行诚信经营义务。





江都区某海鲜坊“价外加价”案




01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海鲜零售区显示鲍鱼15元/只、精品梭子蟹95元/斤,海鲜外带加工费为鲍鱼蒜蓉5元/只,清蒸鱼、蟹、龙虾30元/斤。经调取当事人收银系统相关交易记录,记录显示举报人向当事人支付915元;根据当事人公示的菜品价格核算,举报人在该店实际消费725元,当事人多收举报人190元。

02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实施590元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商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使消费者对消费过程有更清晰的认识,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确保消费者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消费选择。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要诚实守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按标价据实收费,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公正、透明、健康的市场消费环境。





广陵区某公司

停车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01

案情简介

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停车收费行为开展检查。经检查,该停车场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执行《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新能源汽车执行停车1小时内免费及1小时后减半收费”的优惠政策,经核算,当事人合计多收价款696元。

02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没1740元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机动车停放服务质量是一个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停车收费事虽小,却关系着大民生。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机动车停放违规收费违法行为,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守护民生的决心,同时也切实减轻了车主的出行负担,维护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广陵区某餐饮店价格欺诈案




01

案情简介

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APP开展江南蟹全宴(2-4人)特价团购活动(团购套餐包括标价465元一份的蟹全宴及其他菜品),团购套餐总价517元/份,并以5折促销价258元/份进行销售。经调查,当事人在其餐饮店扫码点餐蟹全宴(465元/份)价格仅为288元/份,且当事人在美团APP上标示的517元一份的团购套餐价格从未成交过。经统计,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的江南蟹全宴(2-4人)售卖量为3021份,货值金额78万余元。当事人在美团APP团购套餐中标注虚假的价格只为吸引流量,从而增加团购套餐销售成交量。

02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虚标团购价格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整个团购行业的形象,降低消费者对团购的信任度。本案的办理对商家能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促使商家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增强诚信经营的意识;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生态科技新城某超市

未明码标价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米面售卖处的五常大米、东北优质香米、自然香软糯香米三款大米无对应的价格标签,未进行明码标价。

02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年内,当事人多次被消费者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仍存在部分商品不明码标价现象,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近年来,扬州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工作举措,坚持“寓监管于服务”理念,通过规范指导、送“法”上门,引导经营主体走上依法经营的正轨;但“免罚轻罚”不是“纵容错误”,对经多次提醒告诫仍屡教不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该案件的查办,对商家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与规范作用,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高邮市某食品店

开展促销活动未标明附加条件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经营场所门口黑板宣传“嗨‘翻一夏’全场满110元办理黑金卡立减66元 另赠玉米或牛奶一箱 全年享受折上折”的活动宣传,但当事人未标明“办理黑金卡时需缴纳99元开卡费”附加条件,且消费者在实际办理黑金卡时需缴纳99元“开卡费”,方可参与活动。

02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属于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未显著标明条件的价格违法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当场处以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商家应该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提供公平、透明、优质的服务,方可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同时,作为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仔细阅读服务规则和条款,避免落入商家的消费陷阱。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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