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司法职能作用,创新破产审理工作机制,以立审执破一体化建设、府院联动机制等工作为抓手,探索破产审判“最优解”,答好营商环境“加分题”。去年审结破产案件92件,同比上浮13.6%,帮助12家企业涅槃重生,盘活土地房产33.66万平方米,破产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做好重整的“后半篇文章”,该院创新开展重整回访活动,一个个曾经在破产边缘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债务,甩开包袱、轻装上阵。回访过程中,承办人详细了解了现阶段企业管理团队建设以及生产经营状况,就企业遇到的法律难题进行逐一解答。“破产审判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我们要持续问需于企问计于企,把全心全意为企服务的观念贯彻到工作始终。”该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党组副书记黄燕说道。该院着重探索破产重整、预重整、和解等配套制度,积极构建“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执破融合”工作格局,助力企业“涅槃重生”。“本来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说纺织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我的心就凉了一大截,没想到通过破产程序,我拿回了工资,特别感谢海门法院。”当事人王女士激动地说道。在某纺织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纺织公司 “无产可破”,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对公司“一破了之”,案件是结了,但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企业也走到了终点,对于这类债权人较少、债权金额不大的案件,承办法官确定了“以救为主”的破题思路,指导管理人与公司股东沟通,最终实现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全年成功办结10件和解案件,同比增加150%,清理债务2600余万元,平均清偿率超50%,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破产审判得关口前移,不能等到企业病入膏肓了才受理,这样才能降低企业走向破产的系统性风险,提高挽救可能性。”该院民二庭庭长孙建玉说,从被动的破产审判到引导困境企业主动自救,从单纯的审判工作到“执破融合”再到“立审执破”融合贯通,破产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延伸,通过积极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将破产受理的窗口前移,在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全面对接、及时引导。在审执各个环节发现破产原因就即时引导进入破产程序,防止诉讼程序空转,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承办人在办理涉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时发现该公司无场所、无人员、无财产且目前经营状况已符合破产条件,积极引导该公司通过“诉转破”机制进入破产程序,该案64天审结,僵尸企业得以快速出清。
海门法院探索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适用繁简分流机制,全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破产案件68件,平均审理用时124天。其中运用快速审理机制高效审结一破产和解案件,一揽子化解公司债务,债权人实现100%清偿,自立案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50天。
破产审判涉及职工安置、风险防范、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是案件审理中的一大重点。“我们紧盯财产分配方案制定,主动对接税务、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沟通协调涉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切实维护破产企业职工们的合法权益。”民二庭承办法官陆卫东在办理某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中介绍道。在相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下,有效提高了该案破产清算的效率,盘活资产1.4亿余元, 110名职工债权得到100%清偿的同时,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