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放马大堰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农业供水价格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务   2024-09-29 15:37   重庆  
来源: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6〕150号)、重庆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加强农业水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渝价〔2018〕89号)、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重庆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4〕368号)、县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的《巫山县农业水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巫山县放马大堰灌区成本测算、审核结果,我委起草了《放马大堰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农业供水价格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30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信函:邮寄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98号,邮编:404700,联系电话:023-57687471。收件人: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来信请注明:关于《放马大堰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农业供水价格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反馈至邮箱:654911795@qq.com。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放马大堰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农业供水价格相关事宜
(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6〕150号)、重庆市物价局 水利局《关于加强农业水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渝价〔2018〕89号)、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重庆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4〕368号)、《重庆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渝发改价格〔2020〕1730号)等有关工作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我委在放马大堰灌区成本测算、审核结果的基础上出具了成本监审报告,并结合我县官渡、培石、福田凌云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农业供水价格情况,拟提出放马大堰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农业供水价格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成本监审情况 

放马大堰灌区在开展实地调查、财务报告审核、账簿及会计凭证查验等基础上,我委出具了放马大堰灌区农业水价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结论显示,巫山县放马大堰中型灌区农业用水单位完全成本为0.1316元/m3,单位运行维护成本为0.0629元/m3。

(二)农业供水价格方案

根据放马大堰灌区成本监审结论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测算公式,测算出综合供水价格为0.24元/m3。我委综合考虑老百姓承受能力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又结合2022年我县确定的官渡、培石、福田凌云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情况,提出放马大堰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农业供水价格方案,灌区实行分类水价:粮油作物0.09元/m3、经济作物0.19元/m3、养殖业0.29元/m3。

(三)价格配套措施

1.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和差别水价计征制度。“分类水价”即按照不同农业种植(养殖)类别制定不同的水价征收标准,差别水价即各供水协会可根据辖区内的实际,对各具体农业种植(养殖)品种在不高于分类水价的基础上适当的下浮计征。我县四个改革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标准对比表如下:

单位:元/m3

灌区

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

养殖业

放马大堰灌区(拟定

0.09

0.19

0.29

官渡灌区

0.10

0.20

0.30

培石灌区

0.11

0.21

0.31

福田凌云灌区

0.12

0.22

0.32

备注:经济作物中的经果林、花卉苗木种植分别按照以上核定标准收取,其余种类可执行下浮价格,但最低下浮价格不得低于粮食作物价格。具体执行水价报我委备案。

2.对超定额部分农业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各类作物单亩用水总额超过该类作物的农业用水定额(以相关行业部门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为准),超定额部分农业用水水价为:

该类作物供水水价×(1+超额水量/农业用水定额)。但用水水价最高不超过该类作物供水价格的1.5倍。

3.“一事一议”原则。以上所定价格为基础价格,如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收入小于支出的情况时,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结合片区内农业用水户的实际情况据实补交;出现差口较大的情况时,及时反馈,由县水利局提出意见,县发展改革委再适时调整。

4. 切实做好维稳工作。农业水价征收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县水利局应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做好群众的解释和信访稳定工作。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5. 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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