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合谋“生财之道”
肖某、王某惠与聂某系朋友,经常沟通“生财之道”。
一天,三人共谋以低价吸引购买煤炭商人的方式套取他人钱款。
聂某联系做煤生意的徐某军,告知以低于市场煤价或优惠煤价的方式吸引到商家,与其签订购煤合同,并用肖某的空壳公司“兴某公司”套取煤款。
徐某军答应了聂某的邀约,与肖某、聂某和肖某进一步商量如何一步步骗取购煤商人的钱款。
骗取煤款占为己有
徐某军利用一聊天群发布煤炭化验信息,并联系到群里准备购买大量煤的商人姚某,虚高其他煤矿的煤价及购煤的高门槛后,让姚某放弃到其他煤矿购煤的打算。
随后徐某军向姚某介绍聂某处有更优惠的售煤信息。
姚某看到徐某军发出的化验信息,在聊天中更加相信徐某军的“专业”,根据徐某军提供的电话和微信,联系了聂某和肖某。
商议中,聂某假意以低于市场煤单价销售1000吨煤给姚某,为使姚某进一步相信,与姚某约定到“兴某公司”签订合同。
商议好后,姚某与聂某签订了1000吨的售煤合同,随即,姚某将40万元购煤款打到“兴某公司”账户。
经侦立案依法打击
40万元钱款到账后,聂某、肖某等人不运输煤炭、不接电话、不回复购煤人微信,拒绝交付煤,逃避退款。
肖某、聂某等人将40万元“购煤款”用于购买豪华摩托车、偿还豪华轿车贷款、赌博等,钱款均被肖某、王某惠与聂某等人挥霍一空。
经侦大队对该案立案侦查后,发现肖某等人在之前就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过类似的诈骗行为。
紧绷防范之弦,远离诈骗之害
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和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手法
01
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END
来源:珙桐警事
一审:罗 毅
二审:张 艳
三审:张应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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