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临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和疫木除治工作的通告
为有力推进新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和疫木除治工作,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和疫木除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新区属松材线虫病疫区,新区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均属疫木,疫木采伐除治、运输、加工利用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条 新区松木除治性采伐需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主要由专业队严格按照除治技术规程进行。除治采伐的松木及其枝桠等须进行粉碎、焚烧除害处理或闭环运往备案的疫木加工定点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安全利用,严禁疫木外流出区。
第三条 除治性采伐松树和其除害处理必须在安全期进行和完成(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在非安全期即死即清的松木必须焚烧处理或运往定点企业进行除害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和疫木除治工作的义务,不得妨碍、阻挠疫木除治等疫情防控工作,不得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类苗木、木材及其制品,不得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未经允许和批准不得采伐、挖掘松木和拾捡松木及其剩余物;未经区林业部门备案不得收购和加工疫木及其剩余物。
第五条 各乡镇(场)、灵谷峰景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工作,并履行好宣传引导、协调和全过程监督、疫情日常巡查报告等责任,防止疫木丢失。村组干部和护林员要加强巡护巡查,及时制止和报告巡查发现的未经批准采伐松木,藏匿、偷运松木及违规捡拾疫木及其剩余物等行为。高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管辖范围内落实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责任。
第六条 禁止从国内外松材线虫病发生区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含包装材料)。
第七条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林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第八条 对疫情防控、疫木除治、运输、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林业部门报告(电话0794-2196776)。
第九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东临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