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害人害己。近年来,我场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时有发生,为加强酒驾醉驾警示教育,本期“清风六万”以杜绝酒驾醉驾为专题,深入分析酒驾醉驾严重后果,深刻剖析相关案例,教育引导全场党员干部时刻自警自省自律,摒弃侥幸心理,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2023年3月19日,周某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8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3年3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贤提起公诉,桐梓县人民法院以周某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2023年6月,周某贤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2年2月19日晚,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文昌市文昌大道时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6mg/100ml。2023年3月9 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8月,周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0年7月25日凌晨,刘某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三亚市迎宾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刘某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2022年11月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1月,刘某忠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3年7月,巴某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3年10月,巴之玉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2023年7月,黄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3年9月,黄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3年4月14日,龚某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76.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6月,龚某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党支部书记、监区长职务。
2023年6月2日23时许,公职人员张某某在某餐厅饮酒后,从该餐厅停车场驾驶其小型轿车驶出,停在某宾馆门口西侧路段(该停车场出口处)后步行进入该宾馆,当地交通大队路查民警发现该小型轿车行驶轨迹异常,前往宾馆内进行盘查,发现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张某某带至当地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当地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7mg/100ml。经查,张某某系当地某政府机构公职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23.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如果酒驾醉驾,在依法处罚基础上,公安机关将会把违法行为抄告其工作单位,违法线索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追究其纪律责任,严重的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进入个人档案,个人的成长进步、政治生涯会受到严重影响。
同时党员干部醉驾犯罪,不仅自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记录伴随终身,也会给家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在参军入伍报考公务员、入党、就业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