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10月30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江门新会潭江特大桥北段项目“4·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3日,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的潭江特大桥主桥箱梁挂篮在预压荷载试验过程中,挂篮菱形架突然断裂,底篮模板及预压块坠落至栈桥,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94万元。
事发现场。图源:极目新闻
在第二级100%(208.9吨)加载过程中,北侧挂篮菱形架右侧上平杆后节点销孔撕裂破坏,杆件从节点脱落,挂篮变形失稳,导致挂篮突然垮塌,挂篮上4名作业人员和预压块坠落,最终造成作业人员3人死亡,1人受伤。
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涉事挂篮存在质量问题,预压过程中北侧挂篮右侧上平杆后节点销孔撕裂破坏,造成北侧挂篮断裂垮塌。
(一)林某某。株洲某星建造有限公司(挂篮生产制造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对涉事挂篮设备生产制造、质量检验及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不重视,未及时消除涉事挂篮菱形架内侧补强板未按设计焊接、存在漏焊、未经质量及安全性能检测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并交付使用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田某某。株洲某星建造有限公司负责涉事挂篮设备生产制造项目负责人。未认真落实生产制造涉事挂篮设备全过程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发现并及时消除涉事挂篮菱形架内侧补强板未按设计焊接、存在漏焊、未经质量及安全性能检测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并交付使用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吴某某。株洲某星建造有限公司负责涉事挂篮设备生产制造项目技术检验负责人。未落实岗位工作职责,未能发现并及时消除涉事挂篮菱形架内侧补强板未按设计焊接、存在漏焊、未经质量及安全性能检测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曹某某。湖南某龙工程有限公司(挂篮出租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采取措施查验涉事挂篮设备安全性能,保证质量,提供虚假《超声检测报告》《会城至牛湾罗坑潭江特大桥73+130+130+73米连续梁菱形架静态试验报告》《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质量自检记录》以及挂篮出厂合格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株洲某星建造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不符合设计方案和使用单位施工标准的挂篮设备。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湖南某龙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租赁合同以及投标承诺,对挂篮质量审核把关不严,为中铁上海局项目部提供质量不合格挂篮产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中铁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连续梁挂篮预压施工方案》不细致,未明确高处作业安全带系的位置,人员培训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不符合上级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李某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经理。未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联合体项目部要求配备符合任职资质条件的副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承包商提供的建筑工程产品把关不严。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河北某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常州市某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项目现场负责人、班组带班人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人员正确穿戴救生衣、规范使用系好安全带,班组安全自查流于形式,安全管理水平低。安排未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建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一)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挂篮设计单位)。设计复核把关不严,未能发现挂篮设计不合规问题。建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二)汤某某。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建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三)张某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认真组织检查事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排查发现挂篮预压施工作业人员存在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规范使用系好安全带等隐患问题。建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四)田某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未督促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排查发现并消除挂篮预压施工作业人员存在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规范使用系好安全带等隐患问题。建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五)尹某某。驻地监理工程师。未发现涉事中铁上海局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不符合上级要求、存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项目副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联合体项目部要求的任职资质条件等问题。建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六)新会区某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中的角色定位不清,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模糊,安全生产法规观念淡薄,未能有效承担业主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未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远低于规定要求,安全管理能力薄弱。建议其向新会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十七)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建议其向江门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取消2024年有关评优评先资格。
(十八)江门市新会区交通运输局。建议其向新会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十九)刘某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未按联合体项目部要求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资格证,建议由联合体项目部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二十)王某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副经理,未按联合体项目部要求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资格证,建议由联合体项目部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二十一)赵某某。涉事中铁某局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未按联合体项目部要求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资格证,建议由联合体项目部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调查报告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