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办发〔2024〕18号),推动我省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促进事业产业协同,加快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培育高精尖产品和高品质服务模式,着力打造国内一流银发经济发展高地,让老年群体共享发展成果、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升。到2027年,银发经济产业体系基本健全,建设10个以上银发经济特色园区,新增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20家左右。
二、重点领域
(一)加快发展老年产品制造业。
1﹒老年用品。加强服装材料、款式结构、辅助配置等适老化研发设计,开发功能性老年服装、服饰、鞋帽产品。促进适老化家电、家具、洗浴装置、坐便器、厨房用品等升级换代,发展老年益智类玩具等休闲陪护产品,推广智能家居产品应用,加强防摔倒、防走失、防意外等产品研发制造,引导车辆生产企业研发适应老年人无障碍出行需求的车型。
2﹒康复辅助器具。扩大助听器、矫形器、拐杖、假肢、轮椅等传统器具供给,发展智能康复护理床、智能轮椅、移位机、用药和护理提醒等生活照护产品,扩大认知、失禁、睡眠等障碍评估和康复设备供给,积极研发智能矫形器、可穿戴式外骨骼机器人等设备。发展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租赁服务,扩大社区租赁、共享租赁、个性化定制服务供给。
3﹒智慧健康养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移动终端等智能设备在各类养老场景集成应用,扩大健康管理、养老监护、护理服务、安全监管、心理慰藉类智能产品供给,发展小型化家用健康监测、生化指标检测、紧急救护等设备,研发情感陪护、智能护理、康复理疗、安全巡检等养老服务机器人。
4﹒适老化改造。推进公共空间、消费场所、公共服务设施等无障碍建设。大力开展既有住区适老化改造,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财政补助、样板示范等途径,引导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推进智能手机、电视机顶盒、互联网应用等适老化改造,推动老年食品、药品、用品等采用“大字版”说明书,治理电视操作复杂问题。
(二)提升发展养老服务业。
5﹒养老助老服务。以县(市、区)为单位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政策全覆盖并向社区延伸。加快发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大力发展短期托养、陪医助医、紧急援助等社区助老服务。支持养老、家政、物业等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推动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生活用品代购、代收代缴、挂号取药等服务。提升失能、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稳步推动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6﹒老年健康服务。加快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机构建设。支持规模较小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转设为分院、护理院等。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认知障碍、心理疾病筛查,发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等中医药服务和运动干预服务。支持在社区增设智能化设备,规范提供自助体检、在线问诊、慢病管理等服务。推广老年健康综合评估技术,支持医疗机构等开展健康评估服务,加快评估标准统一和评估结果应用。
7﹒老年文体旅游服务。支持各类主体建设老年大学、社区老年学习点、银龄学习中心。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文学、广播、影视、音乐、短视频等,开展老年文化团体和演出队伍交流展示。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赛事活动,支持体育场所错峰使用,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老年人开放。开发怀旧游、青春游、生态健康游等产品,推介一批老年旅游(旅居)示范景点和线路,引导旅游和保险业务市场主体以健康状况取代年龄约束。
8﹒养老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拓展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提高金融机构为老服务能力。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养老金融专营机构与适老化特色网点,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创新养老金融消费服务,提升综合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加强养老金融风险监管,完善养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养老金融科普与宣传教育。
(三)培育发展抗衰老产业。
9﹒健康食品。加快发展绿色健康食品、长寿食品等产业。针对老年人健康促进、营养补充、慢病管理、咀嚼吞咽困难等需求,研发生产营养补充食品、易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推动未来食品产业化发展。
10﹒抗衰老产品和服务。加强基因技术、再生医学、激光射频等技术在抗衰老领域的研发应用,推动基因检测、分子诊断、干细胞治疗等技术与延缓衰老及老年病防治深度融合,加快骨骼、肌肉、大脑、皮肤、毛发、口腔等机体抗衰老技术和产品研发,大力发展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肿瘤等疾病早期筛查产品和服务。推进相关药物、设备、检测试剂、化妆品原料研发。
三、具体行动
(一)产业强链补链行动。瞄准产业链高端环节,培育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银发经济产业集群。推动“制造+服务”深度融合,支持适老产品和养老服务企业联合开展需求对接、技术攻关、研发设计、推广运用、迭代升级,联合打造集成供应商、提供“智能产品+信息平台+优质服务”系统解决方案。依托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推动组建全省银发经济产业联合体。
(二)产业主体壮大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展,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银发经济政策、资金、信息等直达快享。鼓励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积极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引导各级国有企业在养老领域整合重组优势资源,对相关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建立银发经济重点联系企业机制。
(三)产业园区培育行动。统筹全省银发经济发展布局,培育一批银发经济细分行业特色园区,积极创建国家银发经济产业园区。支持各地在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业集聚发展、新技术新业态培育、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等方面探索创新。
(四)知名品牌示范行动。遴选培育一批银发经济“江苏精品”,建立知名品牌、优质产品第三方认证、推介机制,开展自主品牌公益宣传。继续办好江苏国际养老服务博览会,支持省老龄产业协会按市场化原则举办长三角健康养老产业交易会。
(五)适老产品推广行动。推动建设适老生活体验中心(店),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建成不少于1家适老生活体验中心(店),并因地制宜逐步扩大覆盖面。编发《江苏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场景清单》。对自主研发、技术领先的创新产品,优先纳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支持经营主体建设运营老年产品用品集采平台。
(六)银发消费促进行动。将老年产品和服务纳入各级促消费政策范围,支持各地发放银发消费券、体验券。结合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敬老月”等活动,打造一批银发消费特色活动品牌。引导电商平台、大型商超、老年日用产品实体店设立银发消费专区、举办主题购物节。加快打造数字惠民消费创新场景。
四、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建立省级银发经济重点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项目申报中央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相关产业专项基金、产业子基金投资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项目。
(二)加强科技创新应用。加强“产学研医养”协同创新和技术产业化,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养老和医疗机构组建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鼓励各地建设“研发-中试-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各级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比例不低于55%,有条件的地区可稳步扩大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范围。引导金融机构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养老企业的运营管理。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银发经济市场主体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鼓励各类产业引导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加大对银发经济企业的支持。发挥省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政策功能,帮助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企业融资。研究制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完善养老金融支持政策体系。
(四)保障用地用房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分级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新建居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既有住区因地制宜补足配齐,常住人口达到中度以上老龄化的县(市、区)应上调配建标准。各地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发展普惠养老服务,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并予以租金减免。
(五)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护理院(站)等纳入基本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逐步扩大覆盖人群。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护理设备购置或租赁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逐步扩大支付产品目录。
(六)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设银发经济相关专业,加大学科交叉人才培养。开展养老护理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及评价,深化养老护理职称体系建设。
(七)健全数据要素支撑。以数字社会建设为牵引,统筹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资源,建立银发经济领域数据有序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机制。依法规范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中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活动,持续整治违法获取和泄露老年人信息行为。探索建立银发经济统计制度。
(八)优化市场环境。加强银发经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完善技术、产品、服务标准。用好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等平台。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
各地要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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