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
申报地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
请符合以下条件的邵武市户籍人员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前往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确认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扶助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低保户每人每年2400元。
三、所需材料: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本、邵武农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独生子女证、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其他相关材料。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确认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扶助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低保户每人每年2400元。
三、所需材料: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身份证或户口本、独生子女证、下岗证或失业证、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因投靠子女养老退休后户籍迁出本省的人员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在迁入地未能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由原户籍地负责受理。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前往原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
一、确认条件:具有我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扶助标准:49-59周岁的每人每月1150元,属低保家庭的,每人每月1440;6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250元,属低保家庭的,每人每月1540元。
三、所需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邵武农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独生子女证、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独生子女的残疾证或死亡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各乡(镇、街道)奖励扶助办理咨询电话
昭阳街道 6323341
通泰街道 6223487
水北街道 6523711
晒口街道 6654587
拿口镇 6711506
和平镇 6812159
水北镇 6061289
沿山镇 6697101
洪墩镇 6766077
大埠岗镇 6855316
城郊镇 6304021
下沙镇 6611791
卫闽镇 6755505
肖家坊镇 6877710
吴家塘镇 6668010
大竹镇 6799042
张厝乡 6788015
桂林乡 6899327
金坑乡 6609426
来源:邵武市卫生健康局
编辑:江桂煜
审核:缪顺春 李婷
终审:陈一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