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垂钓、游泳或者进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相关执法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开展正常执法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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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卉
初审 | 李发良
终审丨徐彬 吴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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