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秋露与苟灿灿、马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苟灿灿、马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秋露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情况:
被执行人:苟灿灿,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马鞍乡蓑岭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111167281。
被执行人:马鸣,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逯家庄后道街北六巷6号3对2,公民身份号码 142201199203299171。
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金113000元、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
执行依据:(2023)渝0106民初11092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条件:在本案执行完毕前,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真实有效且未在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范围内,使本案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 10%支付赏金。
联系人及举报电话: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贺老师 023-65483228
两人以上举报人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