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3 年 4 月,曾某某为赚取孙某某(另案处理)承诺的介绍费,明知孙某某在老挝金三角某集团从事电信诈骗,明知胡某某无护照,仍以高薪诱惑胡某某偷渡境外,并将胡某某身份证等信息提供给孙某某。孙某某通过公司财务联系罗某某(另案处理)为胡某某购买从赣州到昆明的火车票,并告知了曾某某出行时间,5 月 16 日罗某某给曾某某打款 500 元。
次日曾某某送胡某某至赣州西站,胡某某按安排乘车经转抵达昆明,后又根据孙某某的安排统一乘车前往景洪市并入住安排好的出租房。
5 月 19 日被景洪市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被江西警方遣返。2023年6月26日,曾某某在赣州某酒店被民警抓获归案 到案后对其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获取孙某某许诺的好处,明知孙某某欲组织他人偷渡至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在孙某某的指挥下,引诱、运输胡某某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追缴曾某某的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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