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连连看|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政务   2024-11-08 16:09   宁夏  

 欢迎大家收看由宁夏新闻广播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作播出的《税收连连看》节目,节目中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为您解读税收知识,提供纳税缴费服务。


Q1: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适应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

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填写特定信息,原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栏的相应内容无需重复填写,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Q2:在开具数电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不需要。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数电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数电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票。

Q3:电子税务局上如何打印已经认证并且统计确认成功的抵扣数据发票明细?

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模块,点击【打印】或【下载发票明细】,即可打印汇总数据以及下载明细。

注:若要查询往期数据,可在此页面点击右侧【历史确认信息】进入,选择需要查看的所属月份即可。

Q4: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Q5: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Q6: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数电票?

税务机关仅支持为自然人代开数电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发票。

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申请数电票,申请通过后即可自行开具数电票。

Q7:纳税人需要办结哪些有关事项后,才能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中附件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的规定:纳税人申请迁移前,应当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并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Q8: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哪些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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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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