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工资统计原则
01.单位统计原则
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起报原则。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在本地区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工资应包含在法人单位中。
02.人员统计原则
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
03.时间统计原则
何时发放何时统计。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实际发放时间)。这里所指的实发数,是指实际已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而不是已提取未支付或可提取的工资,也不包括报告期内应发未发的工资。但对于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国家统计局作出特殊规定,仍统计在应发月中。
二、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应包括:
1.正式员工;
2.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3.处于试用期人员;
4.编制外招用的临时人员;
5.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外派工作等情况);
7.劳务派遣人员;
8.非全日制人员;
9.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
10.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
11.聘用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不包括:
1.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不包括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不包括在本校勤工俭学的学生;
4.不包括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外单位提供服务的保洁人员等;
5.不包括在本单位工作,但不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如无酬家庭帮工;
6.不包括志愿者;
7.不包括内退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月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应包括:
1.包括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2.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3.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物业费等;
4.包括取暖补贴、物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未休假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等;
5.包括高温津贴、技术性津贴、激励津贴等;
6.包括单位发放的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福利除外);
7.包括外派工作补贴(如驻村、援疆援藏、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所发相关补贴)。
工资总额不包括:
1.不包括因病假、事假等情况产生的扣款,应在工资总额内扣除;
2.不包括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
3.不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异地安家费、人才引进补贴、探亲路费、单位给实报实销的差旅费、实行食宿费包干发放的出差补助和误餐补助;
4.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等各种资本性收益;
5.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
6.不包括独生子女费、婴幼儿奶费、计划生育补助、独生子女奖励补助、子女教育经费补贴等;
7.不包括单位支付的离职补偿金等;
8.不包括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等;
9.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10.不包括在标准之内的防暑降温费;
11.不包括工伤人员的生活费(款源是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代收代付);
12.不包括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3.不包括预发的下月工资。
来源:太原统计
编辑:李君仪
审核:孟宪法
终审:高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