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即将开始!

学术   2024-12-05 21:10   河南  

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统一安排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等相关资料,为政府进行宏观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也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重要依据,2024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工作即将开始。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一套表”法人单位年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季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年报、季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非一套表”法人单位年报、季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请各报表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劳资统计报表,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及调查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调查单位信息。

那么,如何才能准确填报呢?现在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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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工资统计原则

01.单位统计原则

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起报原则。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在本地区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工资应包含在法人单位中。

02.人员统计原则

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

03.时间统计原则

何时发放何时统计。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实际发放时间)。这里所指的实发数,是指实际已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而不是已提取未支付或可提取的工资,也不包括报告期内应发未发的工资。但对于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国家统计局作出特殊规定,仍统计在应发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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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应包括:


1.正式员工;

2.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3.处于试用期人员;

4.编制外招用的临时人员;

5.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外派工作等情况);

7.劳务派遣人员;

8.非全日制人员;

9.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

10.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

11.聘用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不包括:


1.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不包括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不包括在本校勤工俭学的学生;

4.不包括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外单位提供服务的保洁人员等;

5.不包括在本单位工作,但不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如无酬家庭帮工;

6.不包括志愿者;

7.不包括内退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  ( 月初人数 + 月末人数) / 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整月天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 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 12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 / 12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月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应包括:


1.包括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2.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3.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物业费等;

4.包括取暖补贴、物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未休假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等;

5.包括高温津贴、技术性津贴、激励津贴等;

6.包括单位发放的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福利除外);

7.包括外派工作补贴(如驻村、援疆援藏、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所发相关补贴)。



工资总额不包括:


1.不包括因病假、事假等情况产生的扣款,应在工资总额内扣除;

2.不包括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

3.不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异地安家费、人才引进补贴、探亲路费、单位给实报实销的差旅费、实行食宿费包干发放的出差补助和误餐补助;

4.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等各种资本性收益;

5.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

6.不包括独生子女费、婴幼儿奶费、计划生育补助、独生子女奖励补助、子女教育经费补贴等;

7.不包括单位支付的离职补偿金等;

8.不包括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等;

9.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10.不包括在标准之内的防暑降温费;

11.不包括工伤人员的生活费(款源是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代收代付);

12.不包括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3.不包括预发的下月工资。

如果您还有疑问,请与所在地统计机构联系,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来源:太原统计

编辑:李君仪

审核:孟宪法

终审: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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