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上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院内非机动车辆管理,保障医院消防安全,杜绝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行唐县人民医院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来院就诊患者请将您的电动车停放在医院指定的停放区域内,不要随意停放在通道、出入口、急救区域或妨碍他人通行的地方。按照停车标识和引导,整齐有序地摆放车辆,共同营造一个整洁、畅通的医院环境。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医院室内楼道、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三、电动车一律严禁进楼、电梯严禁载运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将电池取出楼内充电等违规、违法行为,如有违反者将按相关规定严处。四、在医院内骑行电动车时,请减速慢行,遵守交通规则,不逆行、不超速,礼让行人,尤其是老人、儿童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展现文明素养。五、本院职工请将电动车放在职工停车区域,严禁在地下场停车,如有违反者将按相关规定严处。七、从即日起行唐县人民医院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和停放管理,落实专人监管,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清查治理,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希望大家相互监督,对不文明的电动车使用行为进行友善提醒和制止,共同维护医院的秩序和安全,为每一位患者和医院职工创造一个舒适、安心的就医和工作环境。
来 源 行唐县人民医院
编 辑 张璇
责 编 高月坤
总编辑 范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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