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李先生收到将乐县人民法院的通知书,
租户拒缴物业费,
自己被物业起诉了!
据介绍,2023年初,李先生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该公司为其商铺提供物业服务。随后,李先生将商铺出租给小王使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租期、租金、违约金等条款外,还特意约定物业费由小王自行交给物业管理公司。
时间来到2024年,小王因经营不善“跑路”,不仅房租没交齐,物业费也欠了8个月。小王“失联”后,物业公司找到李先生,希望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我租金都没收到,还要交物业费。”李先生感到很冤枉,并拒绝支付。物业公司无奈只能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法官向诉讼双方解读相关法条。
法官审理认为,虽然李先生与小王约定物业费由小王承担,但李先生作为业主,仍是交纳义务人,对小王未交的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仍可对李先生主张,故判决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物业费。
最终,李先生依照法院判决向物业公司支付了物业费,法官也提醒李先生可向小王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