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拉萨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市公安局起草了《拉萨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拉萨市司法局正在进行审查。为落实立法工作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1.登录拉萨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lasa.gov.cn)进入民意征集系统提交;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lssflf@163.com;
3.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拉萨市城关区热噶曲果路5号,拉萨市司法局立法一科;
4.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891-6958960。
意见建议反馈时间截至2025年1月3日。
拉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
县(区)、功能园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教育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老城区(即市区东至林廓东路、南至江苏路、西至朵森格路、北至林廓北路,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为准)、布达拉宫广场、宇拓路、康昂东路、娘热路南段、太阳岛中和国际城;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高架桥、过街天桥、桥梁、隧道;
(五)燃气燃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国家机关、军警营地;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大型仓库及其外围200米范围内;
(十二)高层民用建筑内、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
(十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允许在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和藏历“古突”夜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城中村、居民小区,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燃放。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公布,2005年7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正的《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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