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政务   2024-11-07 22:04   湖南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护成长”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维护了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仙区某副食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4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仙区某副食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白酒7瓶,没收违法所得6415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苏仙区某副食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其店内待售的7瓶标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的“梦之蓝M3(水晶版)”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段某处(段某因生产销售假冒白酒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梦之蓝M3(水晶版)白酒”20瓶、“海之蓝”白酒78瓶,其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进货凭证和供货者段某的合法经营资质,且明知上述白酒进价低于正规渠道市场价格仍多次购进并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22480元,违法所得641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对商标侵权的不法商家形成了有力震慑,有效地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02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湖区某定制家居商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7月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北湖区某定制家居商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经过一审、二审,2024年6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10行终60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维持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举报人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木制品订购合同》,合同虽包含木制品家具与橱柜的定制,但当事人不具有承揽橱柜、木制品家具制作的生产条件或专业技术,其接受举报人订单后,向生产商东莞某公司订购产品,再将产品售卖给举报人,故《木制品订购合同》的性质系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柜门为北美樱桃木、柜体为俄罗斯樱桃木等。经比对当事人与举报人签订的订购合同和当事人向生产商提供的相应订单发现,有54.01平方米的部位应当使用“俄罗斯樱桃原木”和“北美樱桃”,当事人实际提供的是“橡胶木指接板贴红樱桃木皮”。同时经抽样送检发现,确认送检的“俄罗斯樱桃原木”实际为杨木。因当事人与举报人签订的合同价款存在不同数额且相关悬殊,无法准确核算其购进价款,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将真实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人隐瞒了使用与约定不相符材料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消费欺诈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3

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大米案

2024年 8 月 19 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汝城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大米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42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标称由汝城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米(规格型号:25Kg/包、生产日期:2024-04-10、质量等级:一级)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其中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标准指标:≤15.0,实测值:2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大米195包(规格型号:25Kg/包,质量等级:一级),销售价格为115元/包,货值金额为22425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大米碎米(总量)指标达不到食品标签标明的质量等级一级标准要求,标签内容存在虚假内容。当事人生产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大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在大米生产中虚假标注质量等级,以低等级大米冒充高等级大米的违法行为,防范和化解了大米质量安全风险。


04
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某小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4年7月8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兴县某小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民举报对永兴县某小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9日向永兴县某中学两名初三学生销售2瓶牛奶世涛精酿啤酒(酒精度≥5.2%vol),向同行的其他6位学生销售了1瓶野格利口酒(酒精度:35%vol)、1瓶牛奶世涛精酿啤酒(酒精度≥5.2%vol)。当事人在向上述几名学生销售酒类时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或采用其他方式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要诚信合法经营,遵守未成年保护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


05

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桂阳某商行销售含有“内供”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24年10月14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桂阳某商行销售含有“内供”虚假内容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白酒 9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5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对桂阳某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9瓶“内供”馥郁香型白酒,标签含有“内供”等虚假内容。经查,当事人购进2件共10瓶“内供”馥郁香型白酒,除自用了1瓶外剩余的9瓶被依法查扣。当事人销售含有“内供”虚假内容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市场上出现以“特供酒”“专供酒”“内供酒”为噱头的酒类产品,扰乱线上线下市场秩序,利用部分消费者盲目攀比从众的消费心理,欺骗误导消费者高价购买违法产品。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行为。


06

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武县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9月27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武县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临武县市场监管局对临武县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充装台摆放的8只气瓶和配送车装载的4只气瓶,均处于充满状态。经查,当事人充装上述气瓶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不能提供上述气瓶的使用登记,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单位不认真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给特种设备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执法力度,确保人民群众人生财产安全。

07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北湖区某酒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实施价格欺诈及未按要求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案

2024年10月2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北湖区某酒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实施价格欺诈及未按要求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且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退还多收价款,并拟对其作出罚款104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网络监测舆情,2024年10月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0月2日至10月3日期间,对其豪华套房和标准双人房在其公示的价格之外加价收取房费。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4日期间,在某网络平台该酒店推荐页面上当事人将其豪华套房的房价格标示为“¥4705 ¥3222起”和“¥2028  ¥1978起”,经调取当事人2024年9月24日至9月30日在该网络平台订单记录,其销售底价为179.9元/间/天,当事人从未按上述划线被比较价格成交过。为调查核实当事人明码标价和提供住宿服务收取房费的情况,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郴市监限〔2024〕101号),要求当事人提供价格检查的相关资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相关材料,且经责令其改正后仍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酒店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落实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真实准确;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欺客宰客。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有序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08

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某粮油店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案

2024年5月21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兴县某粮油店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7505包、没收违法所得742.5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线索进行检查。经查,2023年12月初,当事人经人介绍得知尹某在东莞有雪天食盐的货源,每包价格便宜0.2元,其为了能获取更多的利润,2023年12月10日,从尹某处以1900元/吨(0.95元/包)的价格购进4吨雪天加碘精制盐[净含量:500克;碘酸钾(以I计):(18-33)mg/kg);碘含量代码B;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6073300585;生产商: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号:JE);生产日期:JE2023/11/30A11;保质期:5年]。经查明,尹某不具备食盐批发经营的合法资质,也不具备配送食盐的合法资质。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上述食盐以1.5元/包的价格对外售出495包,违法所得742.5元,涉案食盐货值金额12000元。当事人从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未具备配送食盐合法资质的个人购进食盐用于零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从食盐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违反了国家食盐专营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查处。该案的查处对当事人具有充分的教育、警示、惩戒作用,对维护正常的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盐供应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09

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利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2024年9月20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利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42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对王某利涉嫌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2020年12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在“中健智融”APP转入19800元购买1台智能设备(饮水机)成为了VIP会员,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7月通过发朋友圈、当面介绍等方式宣传“智慧校园”饮水机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及返利规则等,介绍王某娥等人向“中健智融”APP支付19800元成为VIP会员,发展成为下线。当事人在“中健智融”APP非法获利81042元(其中70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传销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还潜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是国家重点打击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投资时要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摒弃“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馅饼”的贪念,谨防上当受骗。


10

嘉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禾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 3月19日,嘉禾县市场监管局对嘉禾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嘉禾县市场监管局对嘉禾县某中学教师食堂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教师食堂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台帐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0月30日,嘉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教师食堂复查时,当事人仍未能提供进货查验台账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嘉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来,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校园食堂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也有个别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校园食品安全存在风险隐患。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集中用餐单位要提高意识、规范管理,守好食品安全底线。


来源:执法支队 张显兵


一审:执法支队

 二审:应急科

三审:郭运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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