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发〔2024〕8号)规定,参保人员因医保信息系统无法直接结算而需要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应于医疗费用发生1年之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医保信息系统可实现直接结算,但参保人员未要求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直接结算的费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不予零星报销。此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提醒各位参保人:
一、关于零星报销申报时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因医保信息系统原因未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需在费用发生一年之内申请零星报销,逾期不予受理。各位参保人员若手头留存有发生时间超过一年的医疗费用发票,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申请零星报销,逾期将按规定不予受理。
二、关于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自2025年1月1日起,除医保系统原因外,可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均需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予零星报销,具体情形包括:1、江西省范围内就医的,所有医疗类型均需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2、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包括普通住院、普通门诊、五种全国联网门诊慢特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高血压、糖尿病)相关医疗费用均需在就诊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3、因医保系统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定点医药机构公章的证明,方可凭相关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请各位参保人员务必仔细阅读此通知,特别是门诊特殊慢性病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应提前向就医地医院咨询联网结算流程,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799-6878006(经办窗口)
2024年10月31日
来源:萍乡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刘艺 编审:杨抒忆 值班主任:周枫
监制:康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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