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琴娟等16名交通违法行为人,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猴高速临凤交巡警大队依法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前往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猴高速临凤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经电话、书面等方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予以公告告知,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猴高速临凤交巡警大队提出(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云县西收费站,咨询电话:0883-3087110)。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猴高速临凤交巡警大队
2024年7月29日
【来源:临沧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