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查认定。“全倒户”“严损户”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核查认定,“无法使用房屋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核查认定。
“全倒户”“严损户”“无法使用房屋户”自愿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不再享受宅基地资格权,按“一户一宅”政策不得再申请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交还村集体进行管理;自愿将其在农村所拥有的杂房、杂间、牛棚猪圈等其它建(构)筑物交由镇政府拆除后,附属土地自愿有偿交还村集体进行管理。
(一)以家庭户籍人口为主要依据(户籍人口按2024年6月16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人口为准)。
(二)如安居对象退出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大于预分配户型面积,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选择更大面积户型的安居房。
(三)如安居对象有更大户型面积需求,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房屋类保险资金、现金等按原公示确定的房屋价格增购超出预分配户型面积部分,选择更大面积户型的安居房。
(四)不采用政府集中安置。符合安居条件的“全倒户”“严损户”“无法使用房屋户”通过新购商品房,并自愿作出放弃由政府集中安置的书面声明后,可凭新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享受相关政策性补助资金。如自愿退出宅基地的,以“地票”形式按450元/㎡标准核算退出宅基地的资金额度。原则上,各镇各单位要统一引导符合安居条件的“全倒户”“严损户”“无法使用房屋户”到蕉岭广州小镇、蕉岭广福广州小镇集中安置。
(二)产权转让:
(三)产权抵押。因安居户购买安居房贷款的,按抵押贷款规定处理。
(五)产权继承。安居户亡故,其继承人符合条件的,可继承独立产权的安居户全部份额或类共有产权的安居户个人占有份额,过户税费等费用由继承人按占有安居房份额承担。
安居小区委托属地政府或国企统一运营管理,加强物业管理。安居工程商铺资源、剩余房源、光伏、充电桩、幼儿园、农贸市场、未出售的产权车位及人防车位等相关物业权属、收益为蕉岭县人民政府所有。
(七)税务政策。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税费优惠政策。
在房源允许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的前提下,可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屋户、中高风险削坡房屋户、全域土地空心村房屋户以及政府认为必要的拆迁安置户等且属于唯一住房的可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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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深茹(见习)
编审:钟琳瑜
终审:郭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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