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法规解读(一)

政务   2024-10-29 16:02   四川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一起看看《条例》中有哪些重点内容↓↓↓


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1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2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3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4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5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申请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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