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黄某庚、何某被判刑!

政务   2024-11-15 11:30   湖南  


近日,湖南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

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黄某庚、何某

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

案件经过

2023年12月,黄某庚与何某商议,准备合伙无证开办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黑作坊”。同年12月28日,何某在湘潭县云湖桥镇租用了一间养猪屋作为生产场地。

2024年1月4日,黄某庚与何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雇佣陈某、黄某艳、刘某等3人在租用的养猪屋内非法制作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

同年1月9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封该场所,现场查获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烟火药约130公斤。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全程指导督办该起案件,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要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据查,2023年11月下旬至12月1日期间,黄某庚在江西省上高县莫山乡租用民房,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12月1日,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时,现场抓获作业人员2名、查获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烟火药326.95公斤。案发后,黄某庚逃离江西,随后伙同何某在湘潭县云湖桥镇继续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于2024年1月9日被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查获。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庚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
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全隐患极大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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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0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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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编辑:韦平安

一审:李永华

二审:李志成

签发:廉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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