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1日),话题
#夫妻离婚都不要长女
法院:不准离#
冲上热搜榜第一
近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
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2012年,阿伟和阿佳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目前均未成年)。阿佳一直在家做全职妈妈,阿伟在外经营着家庭小作坊赚钱养家。
2024年,原本看似美满的家庭出现危机,阿伟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佳离婚。
审理中,阿伟表示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同意抚养小女儿,但不愿抚养大女儿。
阿佳表示同意离婚,但自己没有工作,无法抚养孩子,要求法院判决阿伟抚养两个孩子。
法庭上
法官见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
无法达成统一意见,
当庭对两位当事人进行劝说
希望双方
能慎重考虑长女的抚养问题
经过法官释法,双方依然坚持己见,不愿让步,两人始终无法对长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妥善安排。
阿伟表示,父母年龄大了,自己要外出工作,无力承担大女儿的抚养;
阿佳也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孩子。
上海虹口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虽然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均不愿抚养长女,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如果双方离婚将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法院对双方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同时,考虑到双方对抚养子女责任的推诿行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向双方书面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希望双方肩负起两个女儿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遭受心理伤害,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上海虹口法院表示,父母既然生育了子女,就负有抚养、照顾、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亦理应对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从物质、精神等各方面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照顾,不可将抚养子女的责任推卸给对方或第三人。
在双方未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作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
法院难以支持双方的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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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都在同情大女儿
纷纷表示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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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
不管父母离不离婚
对孩子的伤害已经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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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
为人父母
就要负担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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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坊友们怎么看?
留言说说~
来源:新闻坊综合自上海虹口法院微信公众号、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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