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云南三有动物繁育管理办法的建议:越权制定&未体现保护优先原则

乐活   2024-06-28 10:17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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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正在就《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为6月30日!大家可以通过电话和邮箱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871-65011448


电子邮箱:

bhcdzwz_217@163.com


结合此前已经公开的意见建议和对《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可能带来的具体问题的分析,给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讨论,邀请所有关心生物多样性保护,尤其是关心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朋友一起关注,集思广益,在6月30日之前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提交意见建议!


具体意见建议如下:


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预制定、出台《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属越权行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建议第二条第一款增加对可以纳入备案范围的三有动物制定严格的审查、筛选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以保护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三有物种野生种群。


理由:第二条第一款提到“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人工繁育三有动物活动进行信息收集、管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共包括1924个陆生野生物种,其中绝大多数物种尚未有成熟的规模化繁育技术,个别物种尽管有一定的繁育技术,但野外盗猎严重,无法有效遏制盗猎洗白问题。


那么哪些物种可以在备案后进行商业化繁育和利用,哪些不可以?应当慎重考虑,严格把关。这点,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体现,也就是没体现出野保法的“保护优先”原则。


三、建议第三条增加第三款:对养殖单位将在养野生动物出售给他人食用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并撤销备案登记,终身禁止从事野生动物养殖、利用等相关活动;同时删除第二款“个人购买……作为宠物的不在备案范围”的表述,禁止个人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


理由:第三条第二款涉及两个问题:①虽明确规定“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开展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备案申报”,但养殖单位仍可能以“非食用性”目的为幌子,暗中供应野味市场,这在野保法中就是一个巨大漏洞。若《征求意见稿》预对人工繁育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就应该看到并弥补此漏洞。②“个人购买加载专用标识的三有动物作为宠物的不在备案范围。”,该规定和表述有将野生动物逐步宠物化并开放个人饲养的倾向,不只让禁食野生动物变得更难,也必然增加普通公众接触野生动物的机会,加大监管难度,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别忘了,这是涉及到1924个三有野生动物的大事,它们都不是宠物。


四、建议明确不同种类野生动物养殖所需的基本场所、设施、和技术要求。第四条规定中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对养殖繁育场所、设施、技术的具体要求缺乏明确说明,可松可紧,需进一步明确,切实保障在养野生动物的生存条件和基本福利。对违反规定,未依法保障野生动物基本生存需求的养殖单位,要明确处罚措施。


五、建议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个人以任何目的养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增加规定养殖单位必须对引进、运输野生动物种源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对在养野生动物的养殖、繁殖、死伤、进出栏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保留足以证明种源合法性和养殖合法性的视频材料,接受主管部门和公众监督。


理由:第六条涉及两个问题:①直接规定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在备案后从事商业化繁育三有动物的活动,将极大地刺激三有动物养殖活动,让监管变得更不可能。②对养殖单位的野生动物种源、进出栏量等关键信息缺乏严格把关,这里一旦把关不严,就容易出现大量非法获取野生动物冒充养殖个体的行为。


六、建议第九条改为备案登记之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养殖企业的场所、设施、技术等硬性条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不通过的,不予登记。另外,对相关养殖企业的养殖情况应不定期进行实地核查。


理由:根据第九条规定,主管部门在备案登记完成半年后才会有第一次对养殖场所的实地核查,合不合法合不合规几乎只能靠养殖企业自律自查,这种监管模式完全不可行,且林业部门根本不可能有足够人力去实现对野生动物养殖、繁育企业和个人的监督管理,怎能不乱?!


总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而主管部门制定该办法时应切实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一切有利于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不利于盗猎洗白活动,对养殖单位的野生动物种源进行严格核查,要求养殖企业保留足以自证清白的野生动物引种过程,养殖、繁育过程,购入和卖出过程的视频资料,一张“引种协议”甚至“意向协议”根本无法作为合法来源证明,却长期被视为合法证明。


大家可通过以下途径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871-6501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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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反盗猎重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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