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私拆市政公用设施将受到行政处罚!

文摘   2024-11-11 22:05   西藏  



人行道隔离设施的设置是为了规范停车秩序,防止车辆乱停乱放,保护行人安全。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23日16时55分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一队在辖区进行巡逻排查时,发现辖区xxxx藏面店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市政公用设施现象。

查办处理



该店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给予300.00元整(大写: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项: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或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以挖砂、取土、采石等方式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案件启示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爱护城市公共设施,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利,私自拆卸、移动公共设施,让我们共同携手创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

总编:普布

终审:武立

复审:许明英

编辑:加央卓玛

图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一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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