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根据地的第一部劳动保护基本法

政务   2024-10-01 18:30   北京  

1946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接管哈尔滨,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城市政权,哈尔滨从此成为全国解放最早的大城市和解放战争的后方中心基地。自1932年沦陷起,哈尔滨人民经历了14年的残酷剥削,饱经磨难,亟待恢复生产,重振民生。

《哈尔滨日报》刊登的松江人民自卫军和市卫戍司令部布告

1947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报告中提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总目标。在这一总目标指导下,为满足新生民主政权在调节劳资关系、保障工人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需要,哈尔滨先后制定了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规当属1948年8月颁布的《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这也是党领导的城市根据地的第一部劳动保护基本法。

《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原件藏于哈尔滨市档案馆)

作为人口达70余万人、工商业劳动者占全市人口的三分之一的大城市,哈尔滨与党领导的其他根据地情况有很大差异,在劳动立法方面,过往的根据地建设经验很难借鉴。此时,由于意识形态上的靠近、地理上的毗邻和城市工业背景上的相似,《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深受以《苏俄劳动法典》为主的苏联劳动法规的影响,在立法宗旨、特殊群体保护、职工会的设置等多方面加以学习借鉴。同时,基于国情,又对一些规定如工作时间等进行了变通和改造,体现了“劳资两利”的原则。

《条例》在制定之初称“哈尔滨特别市暂行劳动法大纲”,后根据1948年7月17日中共中央给东北局的电文指示改名为“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条例》共计45条,包括劳动者之权利与义务、工作时间与工资、女工与童工、雇用与解雇、企业内部规则、集体合同、劳动保险、劳动争议等内容规定。其中规定劳动者享有一切民主自由权利,政府以法律及一定物质条件保障之;要适当的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战时之必须生活。还详细规定了劳动保险的项目、保险基金征集标准及保险金由市政府劳动局统一筹划等内容。

随着《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的制定颁布,哈尔滨特别市政府设立劳动局,管理本市有关劳动问题的一切事宜,并陆续出台了《哈尔滨市工厂机械安全改进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化学业工厂安全卫生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旨在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减少生产事故,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东北国营煤矿年鉴(应急管理部档案馆馆藏)

哈尔滨作为全国最早解放的大城市,围绕加强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制定的政策法规具有明显的探索性和示范性,不仅积极推动了哈尔滨解放区的经济发展和生产的规范化,还为其他解放区乃至新中国生产安全和劳动法制建设提供了样板,奠定了基础。(撰稿:应急管理部档案馆 董绮梦

来源:应急管理部新闻宣传司指导,中国应急管理报、应急管理部档案馆联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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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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