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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惩戒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发挥作用。11月26日,公安部联合多部门通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有关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士在回应金融惩戒措施时表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不采取“一刀切”风险防范措施。记者注意到,《惩戒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细化。比如,《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表示,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惩戒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二是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还将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杨青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不明来历资金,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回应关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过程中如何统筹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时,杨青表示,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统筹做好涉诈风险防控和优化服务工作。一是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不采取“一刀切”风险防范措施。二是健全风险防范体系,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严格履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告知义务,健全评估和动态优化调整机制。三是加强技防建设,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持续提升风险防范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四是畅通群众申诉救济渠道,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受理并处置群众异议申诉,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持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杨青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统筹、协调、依法、规范思路,持续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统筹便民利民和风险防控,推进涉诈“资金链”精准治理,切实保护好群众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来源丨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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