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曝光!限期改正!

民生   2024-11-05 10:43   内蒙古  


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因无法联系到纳税人,且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看到公告后,可到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城大厅办税延伸点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纸质文本。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御园财富广场A座赤峰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城大厅税务窗口  

联系咨询电话:0476-5683082  
联系人:迟岩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赤税二分税通〔2024〕8002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赤税二分税通〔2024〕8003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赤税二分税通〔2024〕8004号)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赤税二分限改〔2024〕8002号)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赤税二分限改〔2024〕8003号)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赤税二分限改〔2024〕8004号)

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 10 月 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赤税二分税通〔2024〕8002号


白国宝:(纳税人识别号:150425196909234853)

周春香:(纳税人识别号:150425197010014865)  

事由:责令限期申报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通知内容:根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404执恢571号之二执行裁定内容,限2024年12月15 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城大厅办税延伸点,办理相关抵债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税费申报、缴纳等事宜,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仍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 10 月 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赤税二分限改〔2024〕8002号


白国宝:(纳税人识别号:150425196909234853)

周春香:(纳税人识别号:150425197010014865)

你(单位)因应申报未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2024年 12 月 15 日前根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404执恢571号之二执行裁定内容,携带相关资料至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城大厅办税延伸点,办理相关抵债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税费申报、缴纳等事宜。

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 10 月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赤税二分税通〔2024〕8003号


贾子欣:(纳税人识别号:15042419841210006X)

事由:责令限期申报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通知内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3)内0423执恢229号之二执行裁定内容,限2024年12月15 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城大厅办税延伸点,办理相关抵债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税费申报、缴纳等事宜,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仍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 10 月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赤税二分限改〔2024〕8003号


贾子欣:(纳税人识别号:15042419841210006X)

你(单位)因应申报未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5日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3)内0423执恢229号之二执行裁定内容,携带相关资料至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城大厅办税延伸点,办理相关抵债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税费申报、缴纳等事宜。

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赤税二分税通〔2024〕8004号


丛志慧(纳税人识别号:150402197006260022)

事由:责令限期申报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通知内容:根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404执恢384号执行裁定内容,限2024年12月15 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城大厅办税延伸点,办理相关抵债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税费申报、缴纳等事宜,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仍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赤税二分限改〔2024〕8004号


丛志慧(纳税人识别号:150402197006260022)

你(单位)因应申报未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5日前根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404执恢384号执行裁定内容,携带相关资料至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城大厅办税延伸点,办理相关抵债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税费申报、缴纳等事宜。

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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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辑:王辛龙

一审:刘   洋

二审:池梓茗

三审:薛丽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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