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简称“两打”专项行动)。各市积极落实专项行动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公布3起“两打”领域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河池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下旬,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两打”专项行动巡查中发现,某废弃方解石场内散落有少量废弃电阻器、电解电容器等电子元器件(危险废物代码900-045-49)及焚烧后的灰渣,疑似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况。通过无人机搜索结合人工排查,发现在距废弃方解石场30公里外的一空置钢棚架厂房内堆放有大量废电子元器件及含铝灰渣。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两打”联动机制,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迅速锁定嫌疑人陈某某。为防止涉案物品被非法转移,在公安机关、当地镇人民政府的见证下,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措施,扣押涉案废弃电子元器件197.9吨,含铝灰渣33.54吨。
经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陈某某等人从全国多地购买废电解电容器、电阻器、电感器等危险废物,自2021年下半年起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某乡镇多处偏僻地点熔炼加工生产铝锭。
上图为加工点的生产设施
上图为执法人员对涉案废弃电子元器件进行检查
二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陈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2023年11月1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调查,抓获涉案人员12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
案件启示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为掩人耳目,经常发生在偏僻、隐蔽地区。本案中,执法人员紧盯线索,从微小的痕迹深挖细究,一步步查清违法事实,并充分运用扣押手段迅速固定证据,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决心与力度。同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连接,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8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钦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无人机红外热成像功能发现,该公司锅炉车间除已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的法定排放口正在排气外,还存在一不明排放口正在排放较高温度的气体。
经查,该不明排放口与裂解车间和预聚车间废气收集管道连通。该公司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将裂解车间和预聚车间废气接入锅炉车间燃烧处理,而是在收集管道上设置多个三通阀门形成旁路,将通往法定排放口的管道阀门关闭,使裂解车间和预聚车间废气不经锅炉燃烧处理而直接通过不明排放口排入外环境。经监测,该不明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930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2133mg/m3,分别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标准的92.05倍和66.4倍。
上图为无人机红外热成像拍摄的烟囱排放情况
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四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旁路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5月3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4年6月5日,钦州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
案件启示
加大高新科技执法装备的应用,是提高环境问题发现能力的有效手段。本案借助无人机红外热成像及高空侦察功能,精准锁定肉眼难以发现的违法排污目标,通过科技赋能,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同时,自治区、市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上下联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插现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现场采样,为案件顺利查办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象州县某建材厂烟气排放口的自动监测数据频繁出现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后陡降的异常情况,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嫌疑。经多方分析研判,2024年3月18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与象州生态环境局上下联动组成专案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同时邀请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商技术专家赴现场协助调查。
现场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企业负责人、设备生产商技术专家、设备运维人员的见证下进行操作试验,还原系统操作痕迹,最终查明该建材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陡降的原因。经查,2024年3月以来,该建材厂多次出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值超标的情况,负责人谢某在收到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超标提醒的短信后,在未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由正常模式调整为运维模式的情况下,反复对烟气分析仪进行零点校准操作,致使烟气分析仪直接使用外排的高浓度烟气进行零点校准,造成自动监测数据陡降、失真。现场监测结果表明,该建材厂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22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010mg/m3,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标准的3.07倍、12.4倍,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流速、烟气湿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准确度比对监测结果均不合格。另查明,该建材厂还存在烟气自动监测设施设备数据传输端口线路短接,影响粉尘、温度、压力和流速监测;湿度值长期恒值、与实际烟气排放湿度不符等故意改动、干扰烟气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等问题。
上图为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企业负责人、设备生产商技术专家、设备运维人员的见证下进行操作试验
二
查处情况
该建材厂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建材厂作为来宾市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5月15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6月14日,象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发挥自动监控平台“哨兵”作用,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巡查的线索,提前研判案情,针对疑难案件启动专案查办、部门联动制度,有效解决自动监控环境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移送犯罪难的痛点。通过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技术专家到场协助调查,有效提升取证质量,为行刑衔接顺畅、案件成功移送打下良好基础。